1.總統與行政院的關係:
(1)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2) 總統是國家元首,行政院長是行政首長。
(3)行政院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
(4)總統的權力﹙無須行政院長副署﹚,包括任命行政院長、提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審計長、核可行政院長提請
立法院覆議案、召集五院院長商議院間爭議等。
(5)須經行政院長副署,或經立法院議決,或依法行使之權力,包括,公佈法律、發布命令、締結條約、宣戰媾和、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
減刑、任免文武官員、授與榮典等。
2.行政院長與國會的關係:
(1)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2)行政院長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3)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
之ㄧ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3.總統與國會的關係:
(1)有條件的解散國會。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
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2)發布緊急命令: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
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3)補選副總統: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4)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與罷免案: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
國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