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針對監獄行刑法第 66 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請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說明「檢查書信」、「閱讀書信」及「刪除書信內容」,分別涉及何種憲法基本權利,以及是否違背憲法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