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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警察人員特考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76913
科目: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乙兩人與 A、B 兩人在酒店前因停車問題互相對罵,繼而在馬路上 追逐互毆,因路人報警,警察多人迅速趕到現場喝令制止。惟其中 A、 B 見有警察前來仍然不服制止,意欲繼續與甲、乙鬥毆,並口出惡言, 大叫「警察有什麼了不起,警察是什麼東西,警察來了照打!」,因員 警中有人聞言後迅速取出辣椒水噴霧器對準 A、B,A、B 兩人才氣燄漸 消。警察將四人帶返警所後,四人雖都有顏面手腳等傷害,但均表示不 願告訴。請問:警察依法得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知足謙卑感恩

看的出來要考社維法

僅寫法條以及程序供各為參考,內容自行腦補

前言:

主文:

(說明甲乙與AB觸犯下列兩條法律)

社會秩序維護法85(拘留或一萬二千以下罰鍰)

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或脅迫之程度者部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87(一萬八千以下罰鍰) 互相鬥毆部分。

因違反87條所為之管轄屬於43條規定之該管警察機關,又違反85條之管轄為45條規定之地方法院簡易庭。

依據同法第2425條之規定: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裁處並分別執行。

依據43條及45條:

故警察應訊問後,就違反87條之規定做成處分書,而違反85條部份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

結語可以補個注意事項: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4.5條、比例原則

 

詳解 提供者:謝宗翰

所有有提到社維法第87條的解答要注意已無3日拘留的處罰規定

詳解 提供者:夜路死苦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第87條已於110.1.20刪除拘留處罰,違反本條處新台幣18000元以下罰鍰,依同法第43條應由警察機關處份。
二、甲、乙及A、B四人於馬路中互毆,違反社維法第87條第二項,相互鬥毆之處罰,依社維法第43條由警察機關處分。
三、A,B口出惡言, 大叫「警察有什麼了不起,警察是什麼東西,警察來了照打!」,行為已逾越社維法第85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尚未達強暴脅迫程度者之規定,已達脅迫公務員之程度,,應論以違反刑法第135條妨礙公務罪,依同法第38條刑事優先原則移送檢察官。

四、辣椒水屬於應勤器械中之防護行噴霧器,符合警械核定原則,先以敘明。
警員中有人耳聞A、B將對其生命、身體、自由、裝備行強暴、脅迫,為保護上述之法益,以辣椒水對準A,B尚屬合理使用範圍,未逾越必要之程度。其使用完畢後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0條應將使用情形報告該管長官。

詳解 提供者:steveryoi227
AB兩人於街頭鬥毆,可能同時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妨害身體財產秩序)與刑法277條(傷害罪)兩者競合,合以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違反本法之行為,涉閒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份,仍依本法規定處罰。係採刑事優先限制併罰。 但傷害罪的前提要件必須提出告訴,若未告訴應如何解決,司法實務與警署之函示,說明如下: 1.司法實務(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8年秩抗字第4號刑事裁定):按互相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暗為違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核互相鬥毆係社會之亂象,且在公共場所護互相鬥毆行為,已嚴重影響社會安寧秩序。又行為人互相鬥毆行為致受有傷害時,因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處罰(司法院81年3月18日廳刑一字第281號函、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案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參照。 警署刑司字第1080003139號:若受理報案時,既已依刑事程序偵辦(如筆錄案由已填列傷害、或筆錄內已為權利告知時等),即應依「受理刑案報案作業程序」或其他偵辦刑案法令為相關處置。又刑法傷害罪以「告訴」為追訴或審判條件,為使犯駔行為人能確實受到刑罰制裁,請與筆錄製作時詳加詢問、確認被害人是否提出傷害告訴,以完備受理刑案相關程序,避免日後遭被害人、檢察官或法院之質疑,以維程序之合法性,俾使司法警察機關、檢查官及法院能依刑事訴頌程序加以究辦。 綜上所述,警察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於筆錄製作完畢之後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
詳解 提供者:眼鏡哥

警察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對甲、乙、A、B進行裁處,分述如下:

(1)甲、乙的部分:

甲、乙兩人與A、B兩人在酒店前因停車問題互相對罵,繼而在馬路上追逐互毆,四人顏面手腳皆有傷害,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相互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2) A、B的部分:

A、B兩人除了所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以外,A、B還不服警察制止,對員警口出惡言,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

詳解 提供者:Liu Chieh
前幾樓是不是有錯誤?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是告訴乃論(287條)

依題示甲乙AB四人均不願告訴,怎麼會論傷害罪?
詳解 提供者:長樂麒麟兒
普通傷害罪依法為告訴乃論罪,因此雙方皆不提告不必開立報案三聯單,但處理情形應登記在員警工作紀錄簿上。
詳解 提供者:我愛阿摩,阿摩愛我2
依照妨礙公務罪起述
詳解 提供者:葛佳勳

看了一下各位學長姐的答案......

小弟斗膽請教...不能依刑法150處理嗎?!

實務上......感覺這樣的情況好像都是刑法150處理?!

詳解 提供者: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