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的出來要考社維法
僅寫法條以及程序供各為參考,內容自行腦補
前言:
主文:
(說明甲乙與AB觸犯下列兩條法律)
社會秩序維護法85條(拘留或一萬二千以下罰鍰):
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或脅迫之程度者部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87條(一萬八千以下罰鍰): 互相鬥毆部分。
因違反87條所為之管轄屬於43條規定之該管警察機關,又違反85條之管轄為45條規定之地方法院簡易庭。
依據同法第24、25條之規定: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裁處並分別執行。
依據43條及45條:
故警察應訊問後,就違反87條之規定做成處分書,而違反85條部份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
結語可以補個注意事項: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4.5條、比例原則
所有有提到社維法第87條的解答要注意已無3日拘留的處罰規定
警察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對甲、乙、A、B進行裁處,分述如下:
(1)甲、乙的部分:
甲、乙兩人與A、B兩人在酒店前因停車問題互相對罵,繼而在馬路上追逐互毆,四人顏面手腳皆有傷害,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相互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2) A、B的部分:
A、B兩人除了所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以外,A、B還不服警察制止,對員警口出惡言,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
看了一下各位學長姐的答案......
小弟斗膽請教...不能依刑法150處理嗎?!
實務上......感覺這樣的情況好像都是刑法150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