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丙為A大樓的區分所有權人,甲並為A大樓的原始建造人,建造完成後,地下室供作停車場空間部分,並未另編建號。甲與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約定,欲保留地下室停車位予自己使用。後來甲將其區分所有權與約定專用之停車位讓與丁,乙丙向丁以共有人地位,請求丁將地下室停車位返還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其請求有無理由?(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