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出國進修期間將其名下 A 屋委託好友乙打掃照看,但乙卻未經甲同 意,私自以自己名義將 A 屋出租給不知情的丙並按月收取租金一萬元, 租期五年。三年後甲學成歸國,發現此事非常生氣,主張丙無權占有 A 屋,向丙請求返還 A 屋,並要求丙支付占有使用 A 屋三年之租金 36 萬 元作為補償。丙認為自己是合法承租 A 屋且已按時向乙支付租金,斷然 拒絕甲之請求。請問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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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2023.08.16練習第一次
一.丙主張無理由,甲得對丙主張下列權利:
(一)甲得依所有物返回請求權請求丙返還A屋
1.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基礎為民法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2.依題示甲為A屋所有權人,乙無權處分A屋與丙簽訂租賃契約(民法421 153)並交付丙占有使用,乙丙簽訂之租賃契約為債權契約,不以乙有處分權為限,然此債權效力只及於乙丙二人,不得對抗第三人,且甲為所有權人對於A屋有物權效力,有對世權
3.結論
甲得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向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返回A屋。
(二)甲得依不當得利請求丙返回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1.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基礎為民法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2.依題示丙無權占有A屋,依通常情況甲可將A屋出租與他人,因此可向丙主張相當於租賃房屋之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