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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法院組織法#116418
科目:四等◆法院組織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向乙機關通報拆除位於高壓電桿的蜂窩,遲未拆除,亦未設置警示標誌,致甲被虎頭蜂叮螫受傷,送醫急救,請求國家賠償,遭乙機關拒絕後, 向行政法院起訴求償新臺幣 60 萬元,行政法院以其無審判權,裁定移送至民事法院確定後,設若民事法院認其無審判權,應如何審理?(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thomasga
(一)司法二元制:
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本院釋字第448號、第466號、第695號、第758號解釋參照),本件涉及國家賠償事件,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本案程序原則上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惟當事人如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附帶提起,則不在此限。
(二)審判權爭議處理方式:
1、法院組織法第7-1條以下修正前:
本件行政法院認其無審判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2-2條、178條移送有審判權之法院;受移送之民事法院,如認其無審判權者,僅得裁定停止審判,依司法院大法官事件審理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向大法官聲請大法官解釋。
2、法院組織法第7-1條以下修正後:
(1)如起訴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法院組織法第7-3條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2)受移送法院如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法院組織法第7-4條以裁定停止審判,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是以,本件受移送之民事法院,如認其無審判權者,則應依法院組織法第7-4條以裁定停止審判,並向最高法院聲請指定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