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向乙購買一棟房子,價金新臺幣三千萬元。若於交屋後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因丙縱火 而致該房子被燒毀。請附理由說明:乙得否請求甲支付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價金?(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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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乙得請求甲支付。
(一)甲乙間成立買賣契約 345。乙(出賣人)依348負移轉標的物之義務;甲(買受人)依 367 負交付價金&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二)373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負擔。乙已將房屋交於甲,故被丙毀損之危險,應由甲自行負擔。
(三)不動產之移轉依 758 以登記為生效必要,故房子依然為乙女所有。但乙得依 225第二項,請求甲讓與項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由丙所受領之賠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