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該管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其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民國 110 年 5 月 10 日駕駛小 客車與甲發生車禍,造成甲之名貴跑車毀損,支出維修費用 100 萬元, 然乙卻一再拒絕賠償,為此提起訴訟,並聲明甲之友人丙為證人,以證 明該跑車確遭乙撞毀之事實;乙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甲、乙二 車相撞係因甲超速肇事。試問受訴法院應行何種訴訟程序?是否應即傳 喚丙以進行證據調查?(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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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3669529
考點:證人必要性
(共 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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