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授權乙,以甲之名義向丙購買鑽表一只。嗣後,甲發現乙所購買之 A 鑽表為贋 品。經查,乙係受丙詐欺,而與丙締結購買 A 鑽表之契約。試問:甲向丙表示撤 銷買賣契約,有無理由?(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一)甲乙之間為代理行為:
依民法第103條之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故乙買到贗品效力及於甲。
(二)甲得撤銷其買賣契約
甲得依民法第92條但書,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使得撤銷,又依民法第105條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被詐欺,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故其效力歸屬於甲,甲得撤銷之。
詳解
代理/詐欺/撤銷權
(一)有權代理
(二)代理人受詐欺→105前項代理人決之(甲只要求購買鑽錶,並無指定A錶,故為代理人被詐欺)
(三)詐欺92得撤銷
詳解
105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
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
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
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詳解
乙為甲的有權代理人,今乙向丙購買鑽表應為有法律效力,但乙受丙詐欺,可依據民法撤銷其買賣契約,故甲向丙請求撤銷買賣契約,有理由。
詳解
乙代理甲向丙成立買賣契約
亦即該買賣契約雙方當事人為甲與丙
丙賣假貨,屬詐欺行為
構成不完全給付且侵權行為
甲得向丙撤銷該買賣契約
詳解
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