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主張拆屋還地有理由,因為甲雖將地贈與乙,但同意甲在地上建屋,B屋與A地已合一,甲將B屋移轉登記予丙,但因乙是A地所有權人,甲無權處分土地上的建築物,丙無權占有B屋與A地,乙可依民法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要求丙拆屋還地。
- A地所有權移轉 (甲 -> 乙):甲將A地贈與乙並移轉登記,A地所有權歸乙所有,法律關係明確。
- B屋建造 (甲):甲在乙同意下於A地建造B屋。依民法「附合原則」,通常建物會與土地所有權人一致,但此處有乙同意建屋的約定。
- B屋贈與及移轉 (甲 -> 丙):
- 關鍵問題:甲贈與B屋給丙,並辦理移轉登記。然而,B屋已建在乙的A地上。
- 甲的處分權限:甲僅在乙同意下建造,對B屋的處分權限不明確,但甲沒有A地的所有權,自然無權處分附合在A地上的B屋。
- B屋與A地的關係:B屋建造在乙的土地上,若無其他約定,視為A地的重要部分,B屋所有權應歸A地所有權人乙所有。
- 丙受贈之效力:甲贈與B屋給丙,但甲對B屋可能無處分權,丙取得B屋所有權的登記,其效力可能存疑。
- 乙對丙的請求:
-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B屋雖登記在丙名下,但因其附合於乙的A地,若甲無權處分,丙對B屋的所有權就不完全,乙可依《民法》第765條(物權排他性)或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丙拆除B屋並返還A地。
- 不當得利:丙在乙的土地上占有B屋並使用,若無合法權源,乙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丙返還不當得利(例如B屋使用利益),並要求拆屋還地。
結論
乙主張拆屋還地有理由。因為B屋建在乙的土地上,縱使甲有贈與登記給丙,若甲無權處分,則丙對B屋的權利基礎薄弱,乙可請求丙返還土地,並拆除B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