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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94666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擔任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某海巡隊小隊長期間,收受賄賂提供 大陸地區漁民該隊勤務分配表,使大陸地區漁民得以降低或免除遭該隊 查獲之風險。甲之行為經懲戒法庭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五年」。甲主 張其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行為已受刑事處罰,與違 反公務員服務法無涉;懲戒法庭對其為「撤職並停止任用五年」之懲戒 判決,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john7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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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Roberto(已上岸)
  • 行政罰與懲戒法之性質
  1. 廣義的行政罰分成以下4類:行政秩序罰、行政刑罰、行政執行罰、懲戒罰。
  2. 行政秩序罰指分散於行政法中,針對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做之裁罰性處分,其中行政罰法定有相關規定。
  3. 行政刑罰指各行政法中,就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但處以具刑罰性質之處罰,例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有關旋轉門條款之公務員所受之刑罰。
  4. 行政執行罰主要係指行政執行所採取,使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手段。
  5. 懲戒罰則係基於職業倫理或規範,對特定職業之人而有違反情事者所給與之處罰,例如公務員懲戒法即係規範公務員之懲戒法律。
  • 刑法與懲戒法得併行處罰,甲的主張並無理由
  1. 依懲戒法之懲戒性質與刑罰或其他行政罰不同,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亦有規定,同一行為以受成行政罰或刑罰者,仍得處以懲戒。
  2. 因此本案甲所犯刑法有關公務員瀆職罪章之同一行為,縱其以受刑事法院判決確定,但其仍因違反公務員之職業倫理規範,仍得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並不生一事不二罰之問題,故甲的主張並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