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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執達員、執行員:強制執行法概要#110247
科目:公職◆強制執行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1 月 1 日與乙訂立租賃期間至 111 年 1 月 1 日 止之加油站租賃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並經公證(系爭契約為附件) ,將 所有坐落於臺中市之加油站出租於乙經營,約定乙應繳付甲履約保證金 新臺幣 600 萬元(下稱系爭保證金) ,於契約期滿返還加油站,而乙無契 約所定未履行事項時,由甲無息返還,公證書亦載明如甲未履行時,應 逕受強制執行。嗣乙以租期屆滿,甲未依約返還系爭保證金為由,於 111 年 4 月 1 日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 稱臺中地院)聲請對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甲以乙尚未返還加油站,不 得請求返還系爭保證金為抗辯。臺中地院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