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答】
- 本案中乙向警察A所簽核之『自願搜索同意書』乃係合法:
- 由於本件中乙係出於自主性意願同意警察A並帶同A入內前往客廳電視櫃抽屜,搜出甲所持有之槍枝與子彈,實務上認為所謂『自願性同意』,必須出於受搜索人之自主性意願,非出於自執行人員之明示或暗示之強暴、脅迫、隱匿身分等不正方法,或因受搜索人欠缺搜索之認識所致,否則,即非適法。
- 由於『同意搜索』乃係放棄基本權對隱私的保護與『令狀主義』之堅持,本質上趨近所謂『任意處分』,惟為避免偵查機關濫用,於其實施同意搜索時,仍不得逾越必要的範圍,且所見行之程序應合理、正當,並應遵守刑事訴訟法其他關於搜索之規定。
- 實務上認為共同管理人可以同意被搜處所有獨立同意之權限:
- 刑事訴訟法規定之自願性同意搜索,明定行使同意權人為受搜索人,所謂『同意權人』應係指偵查或調查人員所欲搜索之對象,而及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以外之人,而該條所稱自願性同意者,只要受搜索人在意思自主之情況下,表示同意已足,不因有無他人陪同在場,而異於法律效果。
- 在數人對同一處所均有管領全縣之情形,如果同意人對於被搜索之處所有『得以獨立同意之權限』,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主客觀上,應已承擔該共同權限人可能會同意搜索之風險,此及學理上所稱之『風險承擔理論』。執法人員基此有共同權限之第三人同意所為之無令狀搜索,自屬有效搜索,所扣押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物,應有證據能力。
- 又共同管領人對同意之權限,就身體之搜索而言,僅該本人始有同意之權;就物件或宅第而言,則以期就該搜索標的有無管領、支配之權利為斷,而本案乙對該客廳所存在之電視櫃抽屜,乃係同居之人居於處所之公共空間得擁有共同管領權限之情形,故其同意A搜索該區域,即有合法且獨立之同意權。
由於由於本案乙,係自自由意識下,同意警察A至其住處內之客廳電視櫃之抽屜內,搜得甲所持有之槍枝與子彈,依上開法理與實務見解之論述,本案A之搜索行為乃係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