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北地院)以禁止債務人甲就其所 有 A 房屋為處分行為之假處分裁定為執行名義,禁止甲處分其應交付與 債權人乙之 A 房屋,並予以查封完畢;另有金錢債權之債權人丙亦對甲 取得給付金錢之確定終局判決之執行名義,試問:丙能否持之向臺北地 院聲請拍賣 A 房屋,以資受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