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於民國 106 年 10 月開始於網路上架設平台取名「500 萬購屋網」
,主要
提供售價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之不動產交易平台。該平台推出後數月便
已廣受消費者好評與青睞。逐年累計可觀的點閱率與營業額。甲遂決定以
「500 萬購屋網」為商標,指定使用於第 36 類之不動產買賣服務,向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申請日為民國 109 年 8 月 1 日。該案經核
准審定,並於 110 年 6 月 1 日公告註冊。甲嗣於坊間看到乙開設名為「五
百萬」的仲介公司,乙的鄰居指稱乙自民國 108 年 10 月營業迄今。甲擬
依商標法對乙提起民事侵權之訴。甲與乙可各有何主張?(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