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意圖販賣第一級毒品;某日下午 3 時 20 分 為警方拘提到案。身為案件承辦人,請遵行程序正義,依刑事訴訟法相關 規定,回答偵查過程應有之完備程序。(25 分)

詳解 (共 1 筆)

濃郁布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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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518526
2026/09/29
本題針對警方將涉嫌意圖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嫌疑人甲拘提到案後,身為案件承辦人,為遵循程序正義,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後續偵查過程應有之完備程序分述如下:
一、 拘提後之即時處置與權利告知
  1. 告知事由與通知家屬:
    •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4 項準用第 79 條規定,拘提甲後,應即告知其拘提之事由,並至遲於 24 小時內以書面通知其指定之親友。
  2. 踐行權利告知(米蘭達宣言):
    •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訊問(詢問)甲前,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意圖販賣第一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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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得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強制辯護案件或符合法律扶助資格,得請求國家為其指定或選任。
      •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二、 執行詢問之完備程序
  1. 夜間詢問之禁止(日間詢問原則):
    • 題目載明甲於「下午 3 時 20 分」到案。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日出前、日沒後)為之。
    • 除非經甲明示同意、或有夜間拘提經其同意、或有急迫情況經檢察官許可等例外情形。本案應於當日下午日沒前抓緊時間詢問,若跨越夜間且甲拒絕夜間詢問,應即停止詢問並妥善安置。
  2. 全程錄音錄影:
    •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 規定,訊問或詢問被告(嫌疑人),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筆錄記載與錄音錄影內容不符者,其不符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3. 不得不正引導或強暴脅迫:
    • 依《刑事訴訟法》第 98 條規定,詢問應出於鄭重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以確保甲之陳述具備任意性。
三、 24小時法定時限與解送程序
  1. 憲法及訴訟法之24小時限制:
    •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因拘提逮捕而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至遲應於 24 小時內解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2. 法定障礙時間之扣除:
    • 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規定,計算 24 小時解送時間時,下列法定障礙時間應予扣除(如:在途解送時間、夜間因甲拒絕詢問而無法接受訊問之時間、等候辯護人到場之時間等,但等候時間最長不得逾 4 小時)。
    • 承辦人應詳實填寫「因逮捕或拘提點收移送提審交代及和解障礙時間不計入 24 小時計算表」。
四、 移送檢察官複訊與聲請羈押程序
  1. 解送檢察官複訊:
    • 警方於完成詢問後,應將甲連同卷證解送至管轄檢察署移請檢察官複訊。
  2. 檢察官實施強制處分或聲請羈押:
    • 檢察官訊問後,認有進一步拘束自由之必要(因意圖販賣第一級毒品屬於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恐有逃亡、串證、湮滅證據之虞),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於 24 小時內(扣除障礙時間)向管轄法院聲請羈押。
    • 若檢察官認為無羈押必要,則可選擇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逕行釋放。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爾食爾祿民脂民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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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6968089
2025/05/12
(一)偵查過程應有之完備程序,爰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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