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居住於宜蘭縣蘇澳鎮之自耕農,於 112 年 5 月 1 日年滿 65 歲。依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年滿 65 歲以上者得請領該津貼。甲遂向 其所屬農會申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其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下 稱老農年金)。
114 年 1 月 1 日某報紙報導甲的配偶乙,自述其配偶甲出生時由於戶政事務所作業疏失誤填出生年月日,甲將於 114 年 5 月 1 日度過 65 歲 生日。見報後,即有鄉民向縣政府檢舉,甲過去兩年應該沒有資格領取老農年金,因此主管機關打算向其追討過去誤發的老農年金,試問應如何為之?但甲認為其非常無辜,因為有錯的不是他,是戶政事務所,而 且發下來的錢都已經拿來繳交房租了,請問甲的說法有無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一.甲對於自己實際年齡應有明確認知,在申請津貼時,其提供戶籍資料,雖然是戶政所誤填,甲明知未滿65歲,卻仍提出申請,由119條第2款規定,可認知其對於處分有「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之情事,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主管機關仍可依法撤銷處分。
二.依127條第二項,在處分撤銷而須返還給付的情況下,行政相對人不得主張利益不存在(即不能以花光了為由拒絕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