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164 號民事判決
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