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經營美滿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從事不動產仲介等業務,其使用之「happy house
及快樂不動產」商標早已於民國 94 年間完成註冊,指定使用於「不動產之租售、
買賣及租賃之仲介、不動產估價、不動產經營管理、不動產經紀、不動產買賣諮詢
顧問、不動產買賣資訊……」等服務上,其中「不動產」不在專用之列。乙則為國
內具有龍頭地位之 A 房屋公司(下稱 A 公司)加盟店,為與其他 A 公司加盟店有
所區別,遂將其公司名稱登記為「快樂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營業項目包括
不動產買賣業、不動產租賃業、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惟其店面招牌及名片均以顯著
字體使用經設計之 A 公司及其商標圖案,並未使用「快樂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只在其網頁左下角以較小字體標示「快樂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版權所有,翻印
必究」。試問乙之行為是否構成對甲商標權之侵害?請依相關法律詳述之。(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