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公司設有董事五席,五位董事
在民國(下同)108 年 2 月 25 日的聚餐中,提及轉投資醫美產業議題,
五位董事口頭約定於 108 年 3 月 16 日召開董事會,進一步決議投資與
否以及投資金額。甲公司董事長 A 於 108 年 3 月 13 日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檔名為「開會通知」之電子文件檔案到甲公司董事會群組,提醒公
司其他董事將於 108 年 3 月 16 日召開董事會(下稱系爭董事會),議案
為討論甲公司轉投資醫美診所一案。甲公司董事於系爭董事會中做成投
資乙醫美診所新臺幣 5000 萬元之決議,惟甲公司董事 B 嗣後主張系爭
董事會之召集通知未依法律規定為之,而決議無效,試問董事 B 之主張
是否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