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與乙、丙共有一筆土地,甲應有部分 2/3,乙、丙應有部分各 1/6。乙 於民國 100 年 7 月間,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乙嗣後於 103 年 12 月間訴請法院分割,三人並因此取得因分割而單獨所有的土地,上述 抵押權亦按應有部分比例移轉到甲與乙、丙之土地上。甲不服該抵押權 移轉到自己所分得土地上,遂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請附理由說明是否 有理?(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ckv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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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3570804
2019/09/05

若丁已參加土地分割訴訟或經甲乙丙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則甲自得依民767訴請塗銷抵押權;反之,若甲乙丙未為告知訴訟而致丁未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甲之請求則屬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依民824-1II,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得之部分:1.權利人同意分割。2.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3.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此條但書係為免法律關係轉趨複雜及保障其他共有人權利而訂定;又824-1II(1)情形係是用於協議分割之情形,824-1II(2)(3)則適用於裁判分割情形,是當有前開三項情形者,抵押權皆僅存在於抵押人分割後所取得之部分上。

(二)本題乙於分割前即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因此當乙於其後訴請裁判分割時,當有上開民824-1(2)(3)適用,因此,若抵押權人丁已參加土地共有物分割訴訟或經甲乙丙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者,此時丁抵押權依上開民824-1II但書,僅存在乙分得土地上,是若抵押權仍登記於甲分得之土地上,此時已侵害甲之所有權,甲自得依民767,請求塗銷抵押權之登記。

(三)反之,若甲乙丙未告知丁有此分割訴訟存在而致丁未參加者,即應適用民824-1本文,此時丁之抵押權即不因土地分割而受影響,存在於甲乙丙各自分得之土地上,此時甲之所有權雖有受侵害,然因丁抵押權存在於甲土地上係為有權占有者,甲訴請抵押權登記即屬無理由。

(四)綜上,若丁已參加土地分割訴訟或經甲乙丙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則甲自得依民767訴請塗銷抵押權;反之,若甲乙丙未告知訴訟而致丁未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甲之請求則屬無理由。

小欣
小欣
詳解 #3546957
2019/08/20
本題為抵押權不可分性之探討,分述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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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雅惠
林雅惠
詳解 #4219257
2020/08/14
(一)甲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無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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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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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4856056
2021/07/01
本題丁並未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甲乙丙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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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掃一切我要當拉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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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162554
2024/07/12
§824-1第二項「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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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靜枝
陳靜枝
詳解 #3546760
2019/08/20
甲得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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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endipity
Serendipity
詳解 #6508288
2025/06/27

一、甲之主張應屬無理由,分述如下。

(一)乙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應屬合法,理由如下。
1、依民法(下稱本法)第819條第一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2、本題乙和甲、丙共有土地,並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依前述規定,乙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故其行為應屬合法。
(二)乙請求分割土地,丁之抵押權不因此受到影響,理由如下。
1、依本法第824-1條第二項規定,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權利人同意分割、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或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之情形時,其在應有部分的權利會移存於抵押權人或出質人所分得的部分。
2、本題乙於民國100年即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並於103年訴請法院分割土地,該抵押權於分割前既已存在,故分割後丁之抵押權應轉載於分割後的各宗土地上。惟若分割前權利人丁已同意分割、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或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則其抵押權應僅移存於抵押人乙所分得的土地上。
3、又題目已述丁之抵押權已按其應有部分比例移轉到甲、乙、丙之土地上,故應認其無前述但書之情形,丁之抵押權不因共有物分割而受影響。
(三)附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第一項規定,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的各宗土地上。釋字第671號亦認此規範係為確保個人財產不因他人法律行為而受侵害,應屬合憲。
(四)結論:本題丁之抵押權依本法第824-1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規定,其抵押權不因共有物分割而受影響,甲不得依本法第767條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
阿比
阿比
詳解 #3549510
2019/08/21
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
賴美嘉
賴美嘉
詳解 #5177195
2021/10/26
824-1 無理由,抵押權人丁未同意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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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年烤牲
萬年烤牲
詳解 #5153511
2021/10/13

§824-1

原則上,將共有物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不因分割而受影響;除權利人係同意分割、參與共有物分割之訴、經通知未參加者,乃僅存在於該設定抵押人之分得應有部分中

私人筆記 (共 1 筆)

ckv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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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2478991
2020/08/09
爭點:民824-1共有物分割後,原應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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