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與乙離婚,約定未成年子女丙與乙同住,對丙之權利義務由乙單獨行 使或負擔。甲則每月支付乙女 3 萬元,作為與乙共同扶養丙之生活費。 隨後甲及乙分別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列報丙之扶養親屬免稅額。稽徵機 關則以丙係與乙同住,對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亦係由乙單獨行使或 負擔,故認甲不得列報丙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命甲補繳所得稅。請問稽 徵機關上述處理是否合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