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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09672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何謂核課期間?我國稅法規定核課期間的目的為何?稅捐之核課期間 屆滿時,有那些情形,其時效不完成?請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說明之。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QQ50702

核課期間: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核課期間之目的為給稽徵機關合法行使核課權之期間,故在此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若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稅捐之核課期間屆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時效不完成:
1.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終結者,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1年內。
2.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作成核定稅捐處分者,自妨礙事由消滅之日起算6個月內。
 
核定稅捐處分經納稅義務人於核課期間屆滿後申請復查或於核課期間屆滿前1年內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者,準用前項第1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