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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0255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被乙詐騙而交付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在發現被詐欺後向乙表示 撤銷付款之意思表示並要求返還 80 萬元,乙則不作回應。甲遂向管轄法 院起訴,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規定,聲明請求被告乙給付原告甲 80 萬 元。第一審法院僅依侵權行為規定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80 萬元,並於判 決理由表示其餘請求於結果無影響而不論。此判決因無人上訴確定,經 過數月乙仍未償還甲分文。甲再次向管轄法院起訴,依不當得利規定, 聲明請求被告乙給付原告甲 80 萬元。對此起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 (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貓小子
一、法院應駁回甲之起訴,以下分述:
(一)本題涉及新舊標的理論爭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又舊訴訟標的理論認為,訴訟標的不同及屬不同事件,儘管訴訟發生原因相同,仍得依當事人的選擇而成為不同的事件;新訴訟標的理論認為,若訴訟發生原因相同,此時產生的數項訴訟標的及屬訴訟的攻擊防禦方法,若在審判上已提出,即有既判力的影響,此後的審判不得再行提出。
(二)本文採取實務上所採之就訴訟標的理論,依題意甲於第一審時,雖提出不當得利之主張,惟卻未被法院實質審理,應不具有既判例而得繼續提出,惟第二次提出不當得利時,應甲本可依確定判決強制執行乙之財產,故欠缺保護利益,而不得採用不當得利,法院應以同法第249條駁回該起訴。
(三)若採取新訴訟標的論,此時甲先前提過不當得利,為訴訟上之攻擊防禦方法,依同法第400條規定,確定判決已有既判力,故不得重行提起訴訟
詳解 提供者:林宇謙

1.按民事訴訟法400條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既判力效力使不得就該訴訟標的再起訴的效果。

2.經查該題法院依侵權行為規定判決原告勝訴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依舊訴標理論實體法上一個請求權係屬一個訴訟標的,因此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係屬兩個不同的請求權應為兩個訴訟標的,法院僅就侵權行為的訴訟標的下裁判,而為對不當得利之訴訟標的裁判,因此就不當得利之訴訟標的應不生既判力不受其不得重複起訴效果影響。
3.惟法院已就甲對乙應給付甲給付80萬之訴下勝訴判決,甲於乙未給付得依該判決申請對乙強制執行達欲其給付之目的,法律無保護甲再次就不當得利請求相同給付之必要。
4.是以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二項第1款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為由判決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