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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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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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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103181
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103181
科目:
少年事件處理法
年份:
110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甲觸犯刑罰法律時為 11 歲;乙觸犯刑罰法律時為 13 歲;丙觸犯刑罰法 律時為 17 歲;丁觸犯刑罰法律時為 17 歲,發覺時已滿 18 歲;戊觸犯刑 罰法律時為 17 歲,但檢察官偵查終結時已滿 20 歲。試說明甲、乙、丙、 丁、戊上開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是否均須移送少年法院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