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我國籍人甲在 2018 年於美國住所訂立信託聲明書,以自己為受託人約 定於甲死亡時,應將其持有之美國公司 A 之股權利益,用以支付甲之我 國籍配偶乙與我國籍子女丙、丁三人之生活所需,並俟乙死亡後,始分 配剩餘股權利益予丙、丁。該信託聲明書未明定應適用之法律。甲於 2020 年死亡後,乙、丙、丁即向我國法院提起遺產分配之訴,請求分配甲信 託之 A 公司股權利益。試問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一)應如何定性本事件?(10 分)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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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625078
2025/08/26
三、涉外信託的法律適用     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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