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5 條規定: 「受處分人發受書信,應加檢查。書信內 容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紀律者,得分別情形,不許發受,或其刪除後, 再行發受。」現受處分人甲預計出版個人人生體悟、隨想,擬將相關內 容整理成書信寄給機構外之友人。試問保安處分執行機關實施書信檢 查,以及相關「有礙紀律」不許發送或刪除的正當性?(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