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103186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乙、丙三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 A 地,丁未經甲、乙、丙同意在 A 地
上建築房屋使用,問:(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申論題內容
(三)如甲、乙、丙三人為原告提起上開拆屋還地及返還不當得利訴訟,法
院判決甲、乙、丙敗訴,甲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乙未聲明上訴,丙
逾期始上訴,第二審法院就乙、丙二人是否應認為亦已上訴?
詳解 (共 1 筆)
拆屋還地及返還不當得利訴訟
-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