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保險公司以甲發生事故係因甲酒駕,依契約約定酒駕 違反道路交通法規不予賠償而拒絕給付,然甲否認有飲酒,對保險公 司起訴請求給付保險金新臺幣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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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二、因道路交通事故所生訴訟事件,案情較為單純,為使被害人得以利用簡速程序求償,以兼顧其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爰新增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又本款之訴訟,包含因道路交通事故請求損害賠償,及保險人因此代位向加害人求償而涉訟等情形。又原告倘係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第二審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本款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民事庭應適用簡易程序之第二審程序為初審裁判,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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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 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 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 十二、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