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甲向乙借貸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清償期尚未屆至,甲將其唯一之
財產 A 地贈與丙,問:(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一)乙依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起訴撤銷甲之贈與行為,應以何人為被告?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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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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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28 年渝上字第 978 號
要旨:
債權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行使其撤銷權,如僅請求撤銷債務人 之行為,則應以行為當事人為被告,即其行為為單獨行為時應以債務人為 被告,其行為為雙方行為時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被告,故其行為當事 人有數人時,必須一同被訴,否則應認其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