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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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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10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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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103186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103186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
110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二、甲住臺中市,某日開車到高雄市旅遊,在高雄市不慎撞傷乙,問: (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申論題內容
(一)乙為保全對甲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欲對甲聲請假扣押裁定,如 甲在臺南市有不動產,乙可否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 試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與乙向甲住所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 之假扣押裁定之效力有何不同?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第524條
假扣押之聲請,由
本案管轄法院
或
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管轄。
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第525條
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
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三、
假扣押之原因。
四、
法院。
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
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