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住臺中市,某日開車到高雄市旅遊,在高雄市不慎撞傷乙,問:
(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一)乙為保全對甲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欲對甲聲請假扣押裁定,如
甲在臺南市有不動產,乙可否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
試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與乙向甲住所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
之假扣押裁定之效力有何不同?
詳解 (共 1 筆)
- 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 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 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 三、假扣押之原因。
- 四、法院。
- 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
- 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