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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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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10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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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103186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103186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
110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二、甲住臺中市,某日開車到高雄市旅遊,在高雄市不慎撞傷乙,問: (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申論題內容
(二)乙在起訴前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並執行完畢,甲否認自己有過失, 認無侵權行為責任,乙不可對其假扣押,甲應如何救濟?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第528條
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抗告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者,應自為裁定。
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假扣押聲請裁定確定前,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