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趁颱風天看守所淹水,看守所值班人員乙忙著救災之際越獄。甲父丙將甲藏匿在老家祠堂,終被發現。請問檢察官應依何罪名將甲、乙、丙起訴?又審判時法官引用刑法第167條規定免除丙之刑罰。請問法官之判決是否合法?為什麼?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甲涉及刑法之脫逃罪
甲父丙涉及刑法脫逃罪幫助犯
法官依第 167 條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
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判決合法
詳解
一、甲成立刑法第161條脫逃罪
二、乙成立刑法第163條第二項公務員過失縱放脫逃罪
三、丙成立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罪
刑法167條親屬間犯本章罪之減免
法官判決合法
詳解
甲:越獄罪(?)
乙:無罪,因為淹水忙著救災,雖有過失,但客觀不可歸責而阻卻違法。廢弛職務罪需故意或不作為,不罰過失。
丙:無罪,因刑法167為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故法官免除丙之罰為合法。
詳解
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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