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矯正機關戒護人員遇有監獄行刑法第 25 條規定之情形,得使用法務部核定之器械。有關使用武力之原則,請說明之。(20 分)

詳解 (共 3 筆)

no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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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271746
2024/12/17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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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191451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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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玲
陳怡玲
詳解 #6588729
2025/08/04

前言
為確保矯正機關之秩序安全及矯正人員之人身安全,法律授權戒護人員在特定情況下使用武力。然而,使用武力須符合比例與合法性原則,避免濫權與侵害人權。



三、使用武力之法源依據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25條規定,當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使用器械制止:
1. 逃走或有逃走之虞者。
2. 暴行或脅迫者。
3. 自殺、自傷或他傷者。
4. 擾亂秩序或抗拒命令者。

使用器械應限於制止上開行為所必要,且應經監獄長官指揮。緊急時得先行使用,並即報告。



四、使用武力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武力使用須有明確法律授權,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25條與《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不得任意擴張解釋。

(二)必要性原則
僅在無其他替代手段可確保安全與秩序下,方得使用武力。例如,非強制手段(言語勸導、隔離)無效時才得進一步升高處遇強度。

(三)比例原則
所採武力手段應與行為危害程度相當。不得以輕微違規為由動用過度力量,如針對言語挑釁即使用鎮暴器械,顯然違反比例原則。

(四)最少必要原則(Minimum Necessary Force)
應選擇最不具侵害性之手段完成任務,減少對受刑人之傷害與尊嚴損害。

(五)人權保障原則
戒護人員行使武力時,應尊重基本人權與人道原則,避免酷刑、凌虐或侮辱性對待。

(六)報告與監督原則
非經監獄長指揮不得使用武力;緊急使用後須即時回報,以利後續監督與檢討。



五、結論
戒護人員面對突發狀況須迅速果斷處理,但同時須依法行政,恪守比例與人權原則。正確使用武力是維護監所安全與尊重受刑人權益之平衡點,亦是現代矯正制度的重要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