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選擇理論:強調犯罪者會從行為中尋求最大的利益,運用經濟學分析觀點來分析犯罪行為,涉及選擇和決定;犯罪原因的核心概念在於犯罪人是一個有理性的人,是否從事犯罪行為均經過自由意志、功利主義的考量後,理性選擇之結果。
將其內涵引申到犯罪事件分為三種假設
1.犯罪是有目的性的行為,根據不同需要(金錢、地位),根據此所做出決定和選擇,但此些決定選擇受限於犯罪者本身的能力、時間,不一定都十分成熟
2.犯罪的歷程目的不同,因此背景考量也有區別,分析過程應該依特性量身訂製
3.犯罪事件是頻繁、短暫根據有限的情境做出選擇、決定
和本題法規案例有關的理性選擇理論
威嚇理論
理論基礎最早由貝加利亞提出,主張理性個體係自我利益為中心,當犯罪獲得利益大於代價時,就可能採取行動;犯罪是自由意志的理性選擇,每個人都可能從事犯罪或偏差行為,透過刑罰懲治改善犯罪,而收到威嚇效果。
此政策意義:
對理性個人藉刑罰加強嚴厲性,嚇阻其不去從事犯罪並增加風險或懲罰的確定性,將可有效控制犯罪的發生。
無威嚇效果之原因:
嚇阻效能機構性處遇透過驗證,發現嚴厲刑罰對犯罪人日後行為改善並無關聯,嚇阻效果能預測因子與犯罪人犯罪行為,僅存在微弱關聯性。
由於酒駕行為多源於生活習性與物質依賴,酒精有縮小視野、影響判斷之效果,且酒駕者多屬於本質無故意的過失犯,重刑化政策除不符合罪刑均衡原則外,甚至無法以犯罪學理性選擇理論觀點,有效影響酒精成癮者酒駕傾向,在處遇上仍宜以戒治處遇搭配影響較小之周末監禁來降低酒駕再犯,因此可推論本題成效不彰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