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立現代人事制度原則:
1.1978年文官改革法:
(1)制定功績制九大原則,使美國公共人事制度傾向功績化,如取材至各社會階層且不因身分有差別待遇,僅衡酌個人成就與能力。
(2)設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與訂立弊端揭發人保護法案,提供吹哨人更健全保護期避免受雇主報復;
(3)設立功績制保護委員會,提供功績制度與公務員個人權益之保護;
(4)廢止統一考績制度,使特殊性質機關自行創訂適宜考績制度;
(5)高階行政主管制(SES)使政治任命人員能置於高階文官職位,並與科班出身之事務官相輔合作。
2.1993年政府績效與成果法:
各聯邦機關訂定目標、衡量績效並提出相關計畫與報告,提供給國會作為可能的運用,亦即重視績效管理,期改善昔日人民對政府無效率之觀感。
(二)對我國啟示:
1.我國研擬"揭發人保護法草案":
我國採公私合併規範,除政府機關濫權不公、貪贓枉法、專斷獨行等弊端外,基於私部門領域(如食安、環保、教育、社會福利等)亦有危害公益之虞,需同等重視,再者,擴大揭發人認定範圍,將在職人員、求職者甚至承攬、僱用與委任關係均屬之,且將拒絕不法、作證與配合調查者視為"準揭弊者"予以保護。
2.性質特殊機關自訂考績:
為準確客觀考核,各機關可視業務需要自行訂立,再送銓敘部備查,不受工作、操行、才能與學識僵固性束縛。
3.建立高階文官團:
訂立有別於一般文官,專門規範高階文官之考選、任用、升遷、進修、考績、獎懲等規定,期高階文官能於各單位間相互流動展現更廣泛公共利益之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