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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79049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自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其申報扣除免稅額 之受扶養親屬,獲配所屬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 87 年度 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應如何申報繳納所得稅?試分別說明。(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u
所得稅法 第五條 1、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 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八萬元為限。 2、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第二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可抵減稅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