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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79049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

申論題內容

⑶總機構在我國境內與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交易我國境內符 合房地合一課稅規定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額應如何計算與繳 納?兩者適用之稅率有何不同?試分別說明之。(10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米糕(109高普財稅雙榜)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交易我國境內符 合房地合一課稅規定之房屋、土地,其稅併同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109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額50萬以上適用稅率為20%,營利事業所得稅為應納稅之年度的次年度5月繳納(以曆年制為例),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或居留證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交易我國境內符合房地合一課稅規定之房屋、土地,持有期間為一年以內為45%、一年以上為35%,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交易的房屋、土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詳解 提供者:bernice
我國境內房屋 土地買賣依擁有幾年後出售課稅
詳解 提供者: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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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努力考回家鄉
交易所得-原始取得成本-取得及改良費用=房地交易所得額 1.境內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額,並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2.境外營利事業:持有時間在1年以內,以45%課稅;持有時間在1年以上者,以35%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