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鐵路機構所派任之鐵路列車駕駛人無照駕駛列車,依鐵路法對鐵路機構與當事 人之罰則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依據第六十七條之一:
違反第34條之一:鐵路機構派任未經檢查合格且領有執照之人擔任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者,處新台幣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緩
依據六十七條之二:
違反第34年之一: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檢查合格並領有執照而駕駛列車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緩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交通部得依法命令其停駛駕駛,並得廢止其執照。
詳解
處以1萬以上5萬以下罰緩
詳解
鐵路法對當事人之罰則
依第 67 條之 2 條規定,民營或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違反 第34條之 1 第 1 項或第 44 條之 1 準用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未經檢定合格並領有執照而駕駛列車者,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交通部得依法命其停止駕駛,並得廢止其執照。
詳解
第34-1條規定民營鐵路機車長未交通部檢定合格發照,不得開車也不能派任;檢定發照管理由交通部制定
檢定業務可委託機關及團體辦理且受託人條件責任監督也由交通部規定
第44-1國營鐵路監督準用34-1、36、37、40、41規定
第67-1規定民營國營鐵路機構違反34-1或44-1派任為合格領執照擔任機車長處300,000-1,500,000
第67-2規定民營國營鐵路機構違反34-1或44-1未合格而領有執照擔任機車長處100,000-500,000
詳解
依照鐵路法第六十七條之二規定:
民營或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檢定合格並領有執照而駕駛列車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以下罰鍰。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交通部得依法命其停止駕駛,並得廢止其執照。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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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30w以上 150w以下
詳解
鐵路機構派任之鐵路列車駕駛人無照駕駛列車,依鐵路法第67-1條對鐵路機構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依鐵路法第67-2條對駕駛人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詳解
30w~150w
詳解
34-1、44-1、67-1、6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