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鐵路管理局屬於國營鐵路機構
依據鐵路法第2條第五款定義之規定:
國營鐵路:指國有而中央政府經營之鐵路。
(二)欲增加多角化經營如在車站設置商店、經營 飯店旅館等,就鐵路法加以解套或修法說明如下:
1.依據鐵路法第21條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訂定之。
2.依據國營鐵路機構附屬事業規則第2條
其他事業,包括餐飲、旅館、觀光旅遊、不動產開發、百貨、零售、鐵路文化創意、管理等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