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私設平交道罰則
1.依鐵路法(下同)第69條,擅自設置平交道者,除責令拆除外,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2.所以,本題甲擅自設置平交道之罰則,除責令拆除外,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
(二)汽車駕駛人闖平交道之依據與罰則
1.依據:依第57條第2項,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
2.罰則:次依第70條,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評論上述兩行為對行車危害及罰則合理性
1.第69條罰則,私設鐵路平交道之行為對人車相當危險,且罰鍰偏低,建議未來修法提高罰鍰金額及修正幣別從銀圓至新台幣。
2.第70條罰則,行人、車輛任意跨越鐵軌或闖平交道事件頻傳,ㄧ旦事故發生,易生傷亡及火車毀損與誤點等鉅大社會成本損失。為遏止闖平交道歪風,105年修法參照大眾捷運法提高罰鍰,尚屬合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