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若有一工廠為自己工廠出入方便,未經主管鐵路機構同意,在鐵路沿線擅自設置平 交道,依鐵路法之罰則為何?(10 分)而汽車駕駛人闖平交道之依據與罰則條文為 何?(10 分)並評論此兩行為對行車之危害性及罰則之合理性。 (5 分)
詳解 (共 9 筆)
詳解
(ㄧ)私設平交道罰則
1.依鐵路法(下同)第69條,擅自設置平交道者,除責令拆除外,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2.所以,本題甲擅自設置平交道之罰則,除責令拆除外,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
(二)汽車駕駛人闖平交道之依據與罰則
1.依據:依第57條第2項,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
2.罰則:次依第70條,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評論上述兩行為對行車危害及罰則合理性
1.第69條罰則,私設鐵路平交道之行為對人車相當危險,且罰鍰偏低,建議未來修法提高罰鍰金額及修正幣別從銀圓至新台幣。
2.第70條罰則,行人、車輛任意跨越鐵軌或闖平交道事件頻傳,ㄧ旦事故發生,易生傷亡及火車毀損與誤點等鉅大社會成本損失。為遏止闖平交道歪風,105年修法參照大眾捷運法提高罰鍰,尚屬合宜。
詳解
需立即拆除,並處以1千以上5千元以下罰緩
詳解
工廠擅自設置平交道依鐵路法第六十九條:
擅自設置平交道者,除責令拆除外,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闖平交道依鐵路法第七十條:
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佔有人有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兩者行為皆對平交道安全影響甚大,因此建議第六十九條罰則金額修改與鐵路法第七十條相同罰鍰較為合適。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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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第69條規定擅自設立平交道除責令拆除處1,000-5,000罰鍰(幣值銀圓尚未修正新台幣1:3=3,000-15,000)
依據鐵路法第57-2條規定人車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站區內非通行處通行
依據鐵路法第70條規定行人駕駛牲畜占有人違反57-2~57-4或64條處10,000-50,000罰鍰
第69條罰則違規是未經過鐵路機構同意擅自設立平交道並讓人車通行非常危險但未修法而建議應修法
第70條罰則違規是人車任意跨越平交道鐵軌一旦發生危險死傷發生影響社會成本跟誤點則目前已修法
詳解
依據《鐵路法》第69條,擅自設置平交道者,除責令拆除外,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闖入平交道之依據與罰則條文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規定,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駕照。
基於出入方便於鐵路沿線設置平交道,是為謀求在安全考量下穿越鐵路的保障;然在未經主管鐵路機構的同意下,擅自設置平交道可能造成鐵路局管理困難。而汽車駕駛人闖入平交道,可能基於緊急避難或者圖利,大多數情況為不願被平交道耽擱而選擇擅闖平交道,若因此肇事,將危害當時行經平交道之列車及周遭人物之安全,亦會影響後續列車的行車次序。以行車之危害性為考量,前者為安全通過鐵路為考量但行為違法,後者為圖利考量且行為後果將遠超出預期,罰則之懸殊並未違反其比例原則。
詳解
14、57、69、70


詳解
依鐵路法第69條擅自設置平交道者,除責令拆除外,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緩。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
詳解
依據鐵路法第69條規定:擅自設平交道者,除責令拆除外,處新台幣1千到5千元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