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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調查、國家安全情報特種考試_三等_調查工作組、政經組:政治學#74193
科目:政治學(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試論述美國、英國與我國國會委員會制度與運作上的差異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李哲廣

委員會是立法部門運作的重要設計,立法部門設置委員會主要是針對法案做專業性的處理,不同領域相關的委員會去對法案做審查,以做為一個更專業的立法者,由於各國國情不同,在委員會制度的設計也有所差異,以下針對美、英與我國的委員會制度和運作做討論: (一)制度設計: 1.美國: 美國參眾議院皆設有常設委員會,若兩院對共同行使的職權發生歧見時,則設聯席委員會共同協調,如有特別事項則設特別委員會處置之。 2.英國: 委員會在上下議院皆有設置,設有常設委員會,但其只是議員臨時的任務編組,若是預算、決算案則由全院委員會審議。 3.我國: 我國立法院設有如內政委員會的8個常設委員會,另有4個特種委員會(程序、修憲、紀律、全院委員會等) (二)運作設計 1.美國: 法案在一讀後即交付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審查即可對法案的立法原則與內容做直接的修正,審通過後即交付二三讀,員會通常尊重位元會的審查結果,不會進行大幅度的修正。 2.英國: 在立法程序上,法案一讀後,直接進行二讀,於院會中形成立法原則與主要內容,二讀後再交付委員會進行技術性而非決策性的文字擬定工作。 3.我國: 法案會先經過程序委員會排議案順序再交付一讀,一讀後交付常設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審查法案時,若遇有爭議,可將法案交付黨團協商以求共識。 (三)差異 我國與美國的委員會型態相似,皆是委員會中心主義,委員會在法案形成的過程中扮演關鍵角色,美國的委員會在審查階段幾乎決定法案的生殺大權,有能力讓議案不通過無法成為法案。我國委員會則可以對法案昨實質內容的修改,但撤銷的權力還是在第二讀會。 英國委員會型態即是院會中心主義,決定法案通過的場所是院會而非委員會,實質控制法案者是內閣,亦即院會中的大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