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十二條「主管機關應訂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主要內涵包括:
(一)命令行為:採購人員應廉潔自持(第六條);努力發現真實,維護機關及廠 商權益(第五條);致力達成採購目標(第三條)。
(二)禁止行為:採購人員應不從事亦不接受請託關說(第四條);不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饋贈、招待、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等(第七條)。
人民有知法及守法之義務,按「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所以自不得以不知法而主張免罰。
所謂「利益衝突」,明定不以「不法利益」為限,凡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均屬之。因此,各級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遇有與自身或一定親等關係者之「利益衝突」情況,應即主動迴避,保持超然公正立場,以符「依法行政」之要求,避免因違反法令規定,肇致觸法情事。
如機關相關採購承辦人員與廠商涉及三等親之情事應予以迴避,遵此原則可避免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故適時避嫌有利機關採購作業順遂.
如機關相關採購承辦人員與廠商涉及三等親之情事應予以迴避,遵此原則可避免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故適時避嫌有利機關採購作業順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