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的規定,說明公務人員考試不得應考的情形為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1.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卻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遞奪公權尚未復權。
4.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5.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詳解
考試法第7條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詳解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具有應考資格得應考。但有下列各款情事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具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考試錄取,於停職期間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