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開標前發現,所投之標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不決標予該廠商。
1.以不實之文件投標
2.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3.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4.冒用或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5.不同廠商之間,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6.依規定不得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廠商
7.其它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廠商有上述之情形,應撤銷決標、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機關得依損失向廠商求償。
若撤銷決標、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反不符公眾利益,經報請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