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應確保提供國內之遞送普及服務。
2.一、單件逾二公斤之函件。
二、單件逾二十公斤及長寬高合計逾一百五十公分之包裹。 三、其他非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執行顯有困難,以上該公司得公告限制或停辦前項郵件之遞送服務。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
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
件為營業者。
二、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遞送與貨物有關通知以外之郵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