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解釋下列名詞,並舉例加以說明: 1. 準占有 2. 準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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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產權不因物之佔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佔有人。
二、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准用之。對所有權以外財產共有(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稱之準共有。
所有權以外之財產包括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礦物權、漁業權、水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