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說明「全民健康保險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試辦方案的法源及主要目的,(15 分) 並論述 102 年及 103 年兩年試辦藥費支出目標的基礎及辦理情況。(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法源:
1.健保法第62條第4項:(藥品費用支出目標)
藥品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2.健保法第46條:
保險人應依市場交易情形合理調整藥品價格;藥品逾專利期第一年起開始調降,於五年內依市場交易情形逐步調整至合理價格。
前項調整作業程序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