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第1項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令駕駛人或乘客示證件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證件 三、對駕駛者進行酒精濃度測試 四、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之危險物品,可檢查其所攜帶之物或身體 第2項 合理懷疑加異常舉動,可以強制離車,事實足認加有犯罪之虞,可以檢查車廂 (二) 有事實足認加上有犯罪之虞時,警察可以檢查汽車置物箱
警員甲、乙之攔停行為可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三項,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汽車駕駛人A行駛時車輛搖晃,可能會造成其他用路人的生命、身體的危害,故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三項對汽車駕駛人A進行攔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