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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鐵路、公路、港務升資考試_簡任_警察行政:警察法規研究#65901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警員甲、乙兩人於夜晚八點執行機車巡邏勤務時,見有汽車駕駛人 A 於行駛時車輛 搖晃,遂將其攔停,但未聞有酒味,後擬對其汽車後座置物箱進行檢查。請問:甲、 乙兩人進行攔停,其法律依據為何?於何種情形下可得檢查汽車置物箱?又此攔停 及檢查與刑事訴訟法之逮捕及搜索有何不同?(40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term120
一、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行使以下行為: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二、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三、攔停及檢查,係警察對人、場所及交通工具實施臨檢時之要件及程序作明確之規範;另行事訴訟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時(追躡現行犯、逮捕脫逃人者、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住宅或其他處所)。
詳解 提供者:fight830125

(一)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第1項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令駕駛人或乘客示證件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證件 三、對駕駛者進行酒精濃度測試 四、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之危險物品,可檢查其所攜帶之物或身體 第2項 合理懷疑加異常舉動,可以強制離車,事實足認加有犯罪之虞,可以檢查車廂 (二) 有事實足認加上有犯罪之虞時,警察可以檢查汽車置物箱

詳解 提供者:陳仲軍
1.警察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得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攔停盤查, 2.如在查證身分時駕駛或其他同行之人有異常舉動得要求駕駛人或其他同行之人離車以確保執行員警之安全,如盤查過程中有發現足以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品的基於發現犯罪之需要的檢查其車輛。 3.此攔停檢查屬於行政檢查之性質與刑事訴訟法之逮捕及搜索執行上之強度不同,攔停檢查是以發現犯罪事證為目的,而逮捕及搜索是針對已發生之犯罪或犯罪嫌疑重大經法院同意開立搜索票、拘票、通緝令才可執行的犯罪偵查行為。
詳解 提供者:Yang Jhong Sian

警員甲、乙之攔停行為可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三項,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汽車駕駛人A行駛時車輛搖晃,可能會造成其他用路人的生命、身體的危害,故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三項對汽車駕駛人A進行攔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