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層勤前教育: (一)以分駐(派出)所、保安、交通警察隊、消防分 (小)隊、及分局警備隊等為實施單位,由主管主持,其實施時 間,以每次不超逾三十分鐘為度,自每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至八時 舉行為原則。 (二)實施單位實有人數在七人以上者,應逐日實施;三人以下勤務單 純者,得不拘形式每週實施兩次。前一日輪休及休假期滿者,應 參加當日勤前教育。前項實有人數不包括主管在內。 (三)深夜服勤者得免參加,事後仍應就勤教紀錄簿傳閱欄簽章,並須 將重要指示記入勤務手冊內。 二、聯合勤前教育: (一)分局每兩週舉行聯合勤前教育一次為原則,由分局長主持。 (二)局長、副局長、督察長得輪流列席聯合勤前教育提示。 (三)聯合勤前教育舉行時,基層勤前教育得免予舉行。 三、專案勤前教育: (一)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舉行,由主管親自主持或指定資深 之帶班人員主持之。 (二)前一日深夜舉行戶口臨檢,保安檢查等專案勤務時,次日基層勤 前教育,得免予舉行;聯合勤前教育得順延之。 四、施教內容: (一)檢查儀容、服裝及應勤裝具是否符合規定。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治安狀況之分析、研判。 (四)檢討勤務規劃、執行及服務態度之得失。 (五)重要工作提示與任務交付。
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區分如下: 一、基層勤前教育:以分駐所、派出所為實施單位。 二、聯合勤前教育:以分局為實施單位。 三、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實施。 第 25 條 勤前教育施教內容如下: 一、檢查儀容、服裝、服勤裝備及機具。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勤務檢討及當日工作重點提示。 前項勤前教育之實施,由警察機關視所轄勤務機構實際情形,規定其實施 方式、時間及次數。
勤前教育 第 24 條 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區分如下: 一、基層勤前教育:以分駐所、派出所為實施單位。 二、聯合勤前教育:以分局為實施單位。 三、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實施。 第 25 條 勤前教育施教內容如下: 一、檢查儀容、服裝、服勤裝備及機具。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勤務檢討及當日工作重點提示。 前項勤前教育之實施,由警察機關視所轄勤務機構實際情形,規定其實施 方式、時間及次數。